銀行不放貸責任誰承擔

銀行不放貸責任誰承擔

政府爲控制房價增長,進一步收緊信貸政策。許多銀行延遲或暫停發放貸款。由此在房屋買賣中產生爭議:約定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款,銀行逾期放款,是否應由購買方承擔責任。關於銀行不放貸責任誰承擔的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銀行不放貸誰承擔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對上述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因當事人自身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與銀行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及損失賠償。

2、非因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這一規定爲非因自身原因致無法辦理銀行按揭的購房者維權提供了有力依據。

二、如何避免按揭貸款糾紛

爲了避免因按揭不成產生糾紛,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建議購房者從以下三點入手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

1、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購房者在聽取開發商意見的同時,儘量向貸款銀行進行詳細的諮詢,瞭解貸款審批的條件及要求,對於自身還款能力及貸款能否獲批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2、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按揭不成時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進行明確約定,即在合同中約定,如因銀行不予辦理按揭手續致買受人無法取得貸款的,買受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銀行透過貸款申請並與購房者簽訂了《貸款協議》,對放款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後卻以各種理由不按時放款,則購房者有權依據《貸款協議》要求銀行按時房款並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是建立在出售方和購買方之間的,銀行貸款只是購買方的一種付款方式。上面我們爲大家介紹了“銀行不放貸責任誰承擔”,購房者可以參考一下。購房者要注意的是,即使購買方按合同約定準時向銀行交付放款所需材料,本身不存在過錯,但只要銀行沒有履行義務、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購買方仍需要向出售方承擔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