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可以解除嗎?

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可以解除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可以解除嗎?

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可以解除的,實際上房屋的租賃合同解除之後,那麼它所帶來的後果就是雙方當事人關於租賃的這種關係就不復存在了,當然這種解除的話必須要雙方共同的同意,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違約了,需要因此承擔違約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或承租人應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即可達成協議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裁判。原租賃合同需要辦理特殊手續的,解除協議時也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如原合同經過公證或鑑證的,解除協議也應按規定到原公證機關或鑑證機關備案。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爲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租賃房屋進行居住的話,是現代人們的一個最普遍的選擇方式,因爲購買房屋是比較昂貴的,而由於工作的關係又不得不在附近來居住,所以此時租賃房屋就成爲了一個非常好的選擇,當然房屋的租賃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