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要支付違約金嗎?

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要支付違約金嗎?

要支付違約金的,因爲出租方出現了違約行爲,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此時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如果是合同還能繼續履行的,在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之後,承租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出租方違反合同相關條款,就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違約賠償條款,當事人可透過協商來確定違約責任。

二、租賃合同出租方違約責任怎麼算?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三、在房屋租賃期間,哪些情形下租賃雙方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且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適用法定解除,雙方當事人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部分毀損、滅失的,依《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對於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爲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爲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四、租賃生活中出現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什麼?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範圍內的。

2、承租人應服從政府的號召,主動與出租人平等協商合同解除事宜。

3、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租賃合同中,如果是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未經出租人許可就擅自改造租賃物或者是將租賃物進行轉租的,出租方就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因爲此時承租方違反合同約定,構成合同違約,但是如果是出租方提前收回租賃物的,就屬於是出租方違約,出租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