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滿房東是否可以馬上讓租客搬走

一般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當事人都會約定一個租賃期限,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約定的租房期限是不能超過20年的。而在現實中,租賃期滿之後一般房東就會要求租客馬上搬走,那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是否可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租賃期滿房東是否可以馬上讓租客搬走

一、租賃期滿房東是否可以馬上讓租客搬走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爲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爲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房屋租賃期滿,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屆滿三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租給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時間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時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爲。這時,承租人除了應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爲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果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另一種情況,就是尚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二、期滿租客不搬出怎麼辦

(1)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況,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履行;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對續租條件達不成一致意見,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應搬遷;

(3)如合同期滿,承租人拒絕搬遷,出租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搬遷、支付超期的房屋使用費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這樣的案件一審一般需要3-6個月,準確的依法院而定;

(5)建議帶上身份證、房產證、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向律師當面諮詢。

如果當事人充分協商,就續租房屋達成一致的話,此時就不會出現要求搬走的情況。但如果房東不願意繼續出租而要求租客搬走的話,通常也是需要給予租客一定的騰房時間的,而不能馬上要求對方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