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租期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再次,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最後,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