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一、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適用法定解除,雙方當事人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部分毀損、滅失的,依《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對於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如果提前解除,因爲出租人收取定金後拒絕交付房屋、出租人將其賣掉後擅自收回的話,出租人要承擔違約責任,向承租人支付賠償。租賃合同中有定金的,出租人承擔雙倍定價作爲違約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