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出租權轉讓需要怎麼辦理

承租人首先要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然後和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最後由承租人和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承租人,由受讓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賃合同進行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那麼還要到同一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的出租權轉讓需要怎麼辦理

即房屋承租權轉讓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1)承租人事先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

(3)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雙方當事人在“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應當去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房屋轉租不同於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在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承租人仍然承擔原租賃合同的義務。具體而言,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標的不同。

前者的標的是租賃物,後者的標的是租賃權。房屋轉租,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爲。該辦法第27條解釋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轉租針對的是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房屋租賃權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

2.兩者的取得方法不同。

前者爲設定取得,後者爲轉移取得。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在租賃物上再度設定了一個新的租賃權,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將原房屋租賃權讓與給受讓人,並沒有設立一個新的租賃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成立的是一個轉讓合同而非租賃合同。

3.兩者實現的手段不一樣。

前者一般透過分期支付租金來實現,後者一般是一次性給付。在轉租時,主租賃合同與轉租賃合同的租賃條件可能有所不同,轉租可以是租賃標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在租賃權轉讓時,受讓人取得了與原承租人一樣的權利。

4.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前者房屋的租賃權仍屬於原來的承租人(轉租人),後者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受讓人。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對租賃物再度設定了新的租賃權,原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並沒有解除,次承租人新的租賃權以轉租人的租賃權存在爲前提。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原承租人把租賃權完全讓與給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的租賃權以原承租人的租賃權的消滅爲前提。

承租人在辦理出租權益的轉讓時,需要詳細的說明房屋的朝向、位置、大小、費用、時間等具體資訊,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出租人違約的,承租人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維護自身的承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