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如何確定計稅基礎?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如何確定計稅基礎?
律師解析:企業透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爲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爲計稅基礎;
(5)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爲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爲計稅基礎;
(5)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