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在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主體爲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爲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合同類型。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出租人部分義務的豁免

1、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出租人不承擔承租人佔有期間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三、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風險負擔

1、原則上,租金風險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租金風險負擔與融資租賃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競合時的處理

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用法定解除權,可通知對方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租金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若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陷入履行不能,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權。

若無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租金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仍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一方行使上述法定解除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融資租賃合同屬於繼續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應支付解除前的已經發生租金,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後的租金,但承租人應按照解除時租賃物(經摺舊後)的價值,對出租人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融資租賃合同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