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應對?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應對?


上訴人北京數碼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碼港公司)與北京華威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威大廈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數碼港公司之委託代理人王毅偉、被上訴人華威大廈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汪京平、張汝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1年1月,數碼港公司訴至原審法院稱,我公司與華威大廈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我公司承租華威大廈公司五層2789平方米場地用以經營網絡及相關產品,租賃期三年,第一年度租金爲720萬元人民幣。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依合同向華威大廈公司交納風險抵押金人民幣180萬元,並對承租場地進行裝修、招租,按時交納了租金。2000年12月15日,我公司向華威大廈公司提出逾期交納租金的請求,而華威大廈公司在我公司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1年1月4日私自召集我公司出租的租戶開會,要求租戶自當日起直接與華威大廈公司簽訂合同,將租金交給華威大廈公司。同月12日華威大廈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於16日強行封閉華威大廈五層,造成我公司及租戶無法正常經營,失去了對承租場地的經營權及管理權,租賃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故請求與華威大廈公司解除租賃合同,由華威大廈公司退還我公司支付的風險抵押金180萬元,賠償因其違約給我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545390元。對華威大廈公司的反訴請求,我公司只同意補付2000年12月份的租金60萬元。


華威大廈公司在原審法院辯稱,數碼港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納2000年12月份的租金,已構成違約;我公司曾兩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數碼港公司按約定交納租金,數碼港公司均未予任何回覆。在合同已沒有繼續履行之可能的情況下,我公司向數碼港公司發出解約通知,並要求其於1月15日交還場地。因數碼港公司於1月16日未提出異議,故我公司於當日17時要求其人員撤離場地,爲保證其它樓層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我公司於當日18時關閉了顧客通道,保留公共通道。這是我方工作人員的正常管理活動,談不上強行進入場地。現我公司五層仍由數碼港公司之租戶經營。我公司同意解除與數碼港公司的租賃合同,但由於雙方合同中有風險抵押金轉化爲違約金的規定,故不同意返還180萬元風險抵押金;且數碼港公司的裝修、製作未經我公司同意,與我方無關,我公司不同意賠償。同時,我公司反訴要求數碼港公司按每月60萬元,支付2000年12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違約金180萬元(含滯納金及賠償金)及其租賃期間的電話費3531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