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承租人本合同月租金的兩倍作爲違約金。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合同的, 出租人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對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滯納金。出租人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 出租人應賠償對方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出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應依合同約定賠償承租人的損失:裝修損失、購置設備的損失、同時還包括可預期利益。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

三、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出租人要履行自己義務,交付房屋並保值設施齊全。如果出租人單方擅自解除合同,構成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外,如果存在房屋裝修裝飾情況,出租人還應該根據實際價值折價賠付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