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標準

國家規定的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規定: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爲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