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保證金收條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保證金收條寫哪些內容

一、房屋租賃保證金收條寫哪些內容?

1、標題

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型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條”或“收據”字樣。

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爲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着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2、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爲標題的收條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3、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二、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次承租人代位求償權】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 【租賃物收益歸屬】在租賃期限內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租賃過程中,一般只要口頭確定了租賃意向,房東都會先讓租客交保證金或者是交押金,只要把保證金交給了房東,原則上就應該讓房東手寫一張收條,最關鍵是形成租賃關係後,要籤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