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規定是什麼?

一、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規定是什麼?

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規定是什麼?

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規定是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物業合同糾紛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還有一些其他的書面證據,只要能夠證明確實存在這樣的一種違約或者是其他的情況的證據就可以了,發生最多的是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作爲有車的業主在選擇住宅時,要考慮有地方停車而且要安全。我國的物業服務企業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子公司,在規劃設計時也都有統一的車位或車庫。業主將車停放在指定的車位或車庫,就應視爲將車委託給物業公司代爲保障其安全。如發生被盜,作爲業主,應當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防範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

(3)車輛的價值。作爲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已盡到了一個善良服務人的注意義務。

二、物業公司承擔的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總體情況。總體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總體情況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況。

(3)必要的設施、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定了門衛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衛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你們這種做法是非常。設定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物業發生糾紛之後,那麼是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是在起訴的時候是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的,同時,我們國家規定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比如說物業公司起訴,小區業主不繳納物業費,那麼就應當舉證證明存在這種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