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責任及處理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責任及處理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物業舉證責任及處理是怎樣的

1、發生最多的是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作爲有車的業主在選擇住宅時,要考慮有地方停車而且要安全。我國的物業服務企業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子公司,在規劃設計時也都有統一的車位或車庫。業主將車停放在指定的車位或車庫,就應視爲將車委託給物業公司代爲保障其安全。如發生被盜,作爲業主,應當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防範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

(3)車輛的價值。作爲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已盡到了一個善良服務人的注意義務。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總體情況。總體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總體情況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況。

(3)必要的設施、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定了門衛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衛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設定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2、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搶劫,造成業主人身傷害、財產受損情形的舉證責任。這類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由於刑事犯罪行爲具有隱蔽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因而作爲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應當不超出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情況。所以發生業主在居家內被傷害、財物被盜被劫,物業公司一般應從以下幾面舉證證明已履行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

(1)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

(2)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職業資格;

(3)健全的保安服務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義務的記錄或證明,如值班日誌、重大事故報告記錄等;

(5)爲履行安保義務所採取的措施、配備的設施及必要的宣傳等。

業主居家內發生被盜,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承擔責任,透過訴訟是很難獲得勝賠償的,已知的案例也是如此。其一,物業公司證明已履行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是不難的,而業主反過來主張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其二,業主要證明被盜財物的種類、具體數量也是一件很難的事。

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搶劫,造成業主人身傷害、財產受損情形的舉證責任。這類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作爲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應當不超出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