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物業服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章明確了

1、物業服務企業的解聘與續約

業主與物業服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章明確了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業主解聘物業要提前60日書面通知,除非另外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滿前不同意續聘要提前90日書面通知業主,除非另有約定。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爲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服務方需對服務工作進行定期公開報告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3、對於裝飾裝修房屋等三類事件,業主需要事前告知物業服務方

①裝飾裝修房屋

②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

③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

4、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爲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