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物業不得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一、《民法典》明確:物業不得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民法典》明確:物業不得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物業不能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根據最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在物業已經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業主也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作爲拒絕支付物業費的理由,如果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可以進行催告,催告後仍然不支付的,物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來催使業主交物業費。以下是具體法律規定內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民法典中物業的職責有哪些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