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屬於從物權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權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