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是否屬於不動產管轄?

一、物業糾紛是否屬於不動產管轄?

物業糾紛是否屬於不動產管轄?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爲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爲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爲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1、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1、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2、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物業服務當中的抗辯權是什麼?

物業服務合同作爲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與業主支付物業費用是雙方互負的具有牽連性和對價性的債務。基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平衡性與複雜性,在法定的條件下,當事人一方享有對抗對方的履行請求權,即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於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的案件多數是由於業主因物業服務企業未適當履行合同約定而行使抗辯權,因此本文僅對同時履行和先履行抗辯權進行研究。

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有權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並於其未消除瑕疵或另行履行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每個地方的法院對於管轄方面的問題是有規定,非常嚴格的也就是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就不能夠受理,同時不屬於管轄的也不能夠對此適用。一般物業服務方面的合同是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並不能夠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