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一、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案件的專屬性體現在,從地域上立法確定某類案件的某個或某些聯結點所在地法院的管轄,而物業糾紛中的物業所在地法院正體現其專屬性的聯結點。推而論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內容主要圍繞物業展開,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權利義務的確定離不開物業。而物業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等,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更具有正當性。

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二、物業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符合民事管轄基本原則

1、符合管轄公正原則

公平和正義是司法活動最高的價值目標、普遍的指導原則,必然也是管轄制度的指導原則。管轄公正的含義主要突出法官、法院中立和當事人平等。物業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有效地克服了當事人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制度逃避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管理,人民法院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無論從管轄制度設計層面還是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層面,無疑都是公正的。

2、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符合“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的兩便原則

在物業糾紛中,物業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既是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機關,又是業主維權的職能部門,其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是否構成侵權具有重要發言權,如果異地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既不便於業主維護合法權益,又不便於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職權,更不便於人民法院協調行政關係、查清案件事實、行使審判職權。

3、符合實際控制原則

實際控制原則亦即有效控制原則,是指法院對所管轄的案件要有實際支配力,如果法院對特定案件不能進行公正的審判和有效的執行,就不得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該原則以實際控制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爲基本要件,一般表現爲原告就被告原則,其本質是對物管轄。審判實踐證明,只有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才能對物業糾紛中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最有效的控制,以實現最好的訴訟效益價值。

4、符合管轄確定原則

法律的確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價值之一。管轄確定是訴權保障的內在要求,是當事人各方的共同意願,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憲法保障,也是兩大法系的共同追求。大陸法系認爲,管轄規則必須是明確的和強制的,不應該留給法院自由裁量的餘地,讓被告知道應當在哪一法院被訴。對於物業糾紛來說,管轄確定就是用立法的方法,將其管轄法院明確無誤地確定下來,使法院對管轄權的判定直接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而非法院自己的意志,讓惡意訴訟當事人沒有任何法律漏洞可鑽。這對於減少管轄爭議,避免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有百利而無一害。

5、符合管轄剛性原則

管轄剛性是指管轄規則具有權威性與嚴肅性,不得任意違反,否則承擔裁判無效、承擔程序費用等不利的程序後果。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轉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覆》等規定中,違反管轄規定並不必然導致裁判無效,只有在搶先判決和管轄與裁判均錯誤兩種情況下才有可能導致裁判被撤銷。將物業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是克服立法缺失的最好辦法。

6、符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原則

根據長期的審判實踐,嚴格執行法律後卻導致不良的審判效果,相關立法要麼已不合時宜,要麼存在缺失和漏洞。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行使訴訟管轄權,再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審查雙方的合同約定義務,一般而言不便也沒有必要審查其他法律事實。

雖然《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糾紛,但也並未限制不動產糾紛類型,對此應採取寬鬆理解,無論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不動產債權糾紛,都應適用專屬管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