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的量刑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的量刑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的量刑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結合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

三、連續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爲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

(3)時間上數行爲具有連續性。

(4)法律上數行爲觸犯了同一個罪名。

四、牽連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4、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事實上,法律制度中規定的量刑依據跟犯罪類型並沒有任何關係,而且,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的相關法條,民衆簡單的瞭解一下認定標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