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牽連犯怎麼定罪量刑?

一、對牽連犯怎麼定罪量刑?

對牽連犯怎麼定罪量刑?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採用這個原則處罰牽連犯的情況較多,也是主要立法模式,按照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在該最重的罪所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酌情確定執行刑罰,雖然是數個罪,但不數罪併罰。牽連犯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罪數刑態,它具有不同於其他罪數形態及數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的牽連性。因爲這種牽連關係,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社會危害性要介於一罪與普通數罪之間,所以對其處刑也應在一罪與數罪範圍內。若取消牽連犯就是對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適用數罪併罰就是將其與普通數罪同等對待,實質上是對牽連犯的否定。

二、牽連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綜上所述,有的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活動中,爲準備犯罪工具可能又觸犯到其它罪名,符合條件的構成牽連犯,對牽連犯罪的處理是按照較重的罪名量刑,並不適用於數罪併罰。因爲牽連犯罪中,不法分子做出犯罪行爲只有一個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