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有什麼?

一、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有什麼?

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有什麼?

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有些時候符合上述條件但不按連續犯來處理而是採用數罪併罰,如故意傷害。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爲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爲,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繫,並且都是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於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別。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爲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爲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爲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爲、目的行爲、結果行爲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爲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二、牽連犯可以數罪併罰嗎?

牽連犯的處理原則一般情況下是“擇一重罪處罰”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牽連關係的兩行爲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基於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並罰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並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並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並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並罰公職犯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賄構成犯罪的,實行並罰海關人受賄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並罰;稅務人員受賄不徵、少徵稅款的,數罪併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並罰;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牽連犯的一般適用原則是擇一重處原則,但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原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線,這幾種情況都可以適用數罪併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