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牽連犯中的兩罪之間不存在當然的關係,而吸收犯的兩罪之間存在着這樣的關係。牽連犯是指方法行爲或結果行爲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此時方法行爲和目的行爲之間之間就存在着牽連關係。吸收犯是指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爲,其中一個行爲當然地爲他行爲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爲的一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二、構成牽連犯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綜上所述,對於在處理判決的時候,某犯人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要根據相關的罪名,以及犯罪行爲和犯罪目的來進行判斷,還要根據相關的原因和結果進行審覈,避免在判決的時候出現用錯了法律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