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是什麼

(1)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是什麼

(2)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牽連犯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爲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對於在處理判決的時候,某犯人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要根據相關的罪名,以及犯罪行爲和犯罪目的來進行判斷,還要根據相關的原因和結果進行審覈,避免在判決的時候出現用錯了法律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