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異同是什麼?

一、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異同是什麼?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異同是什麼?

吸收犯和牽連犯都是犯罪的罪名,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別:

(1)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牽連犯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二、牽連犯的構成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牽連犯和吸收犯之間是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也具有一些方面的相同之處,牽連犯的構成條件是很多個犯罪行爲是由同一個犯罪的目的的, 並且實施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