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犯吸收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

競合犯吸收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

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行爲觸犯多個罪名,行爲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爲,即行爲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爲間關係的含義不同:

想象競合犯是單個行爲。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爲的具體表現不同:

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

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爲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爲、目的行爲、結果行爲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爲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

構成想象競合犯必定侵犯了多個客體。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

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行爲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

我國刑法理論界主張對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爲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通常認爲,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我國的犯罪行爲都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刑罰種類的規定等,以更好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