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大於等於2小時,冬至日大於等於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採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