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關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業主如何維護採光通行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 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爲基礎, 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的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採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採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採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