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