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採光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採光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採光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採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通風、採光和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

隨着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爲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築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築物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判斷侵害相鄰人採光權的標準、賠償的標準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可見,涉及“採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

首當其衝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護權益的着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護權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劃、隨意建房的利慾薰心的房產開發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後,呼籲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爲房屋買賣雙方對規劃問題上的資訊高度不對稱,開發商纔有了矇騙購房者的充分餘地,導致開發商和規劃部門可以相互“協調”,隨意違反採光等規定,事後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採光權”纔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引發此類糾紛增多的原因大多是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規劃部門或是審批規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採光權”,等到違章建築建成後再行補救爲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商爲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築,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於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裏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裏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後就溜之大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採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舊區改造住宅日照標準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執行;在現行的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及建設部公佈的《條文說明》裏,對此有着明確的規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係數》序號20列出: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爲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在我國,相鄰關係是我國法定的一種對公民的物權以及所有權的限制,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相鄰關係是必要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遵守相鄰關係的規定,更好地與他人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