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會不會有權停水停電
不交物業費,物業無權停水。如果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透過訴訟、仲裁的方式索要物業費,但不能採取停水、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在我國只有供水公司纔有權對逾期不繳納水電費的業主採取停水的措施。若物業公司擅自停水給業主造成損害還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供水部門委託物業公司代收水費,那麼在業主拖欠水費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業主停水。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物業公司會不會可以隨意上調物業費
物業公司不可以隨意上調物業費。
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應以物業管理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爲準。除因政府調整價格外,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單方面提價。
雙方應按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費的標準來執行,一方如果擅自變更,應承擔違約責任: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也可透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三、物業公司會不會有權對違約業主罰款
雖然業主有違約,但物業公司對違約業主進行罰款是錯誤的。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根據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物業公司作爲經營主體,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沒有權利對業主採取罰款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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