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電,停水嗎
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權利停用業主的水電的。
因爲水電是供電局部門提供的,並不是物業提供的,物業只是提供物業服務,並沒有權力停電停水。如果業主出現不交物業費的情況,物業可以向居委會,業委員反應並要求其協助催繳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是否有權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無權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可以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透過協商溝通的方式來解決。
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較大問題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透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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