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如何辦理抵押

1、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2、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其他檔案。
3、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覈。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房產如何辦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