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期間減免租金如何處理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減免租金的,由租賃雙方依據合同的內容執行,出租人按約定不收或者少收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遲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賃物嗎
遲付租金,可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遲付租金,是嚴重違約行爲,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等。
但是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付租金時,出租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應該先向承租人催款。
催款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既利於確保承租人可以看到催款資訊,又利於儲存催款證據。
在承租人收到催款資訊後,又未在給出的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進而收回租賃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且解除租賃合同後,出租人也理應再次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可以擅自收回租賃物。
因爲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可能會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屆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了。
承租人拒絕返還租賃物,可起訴索回當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也應該返還租賃物。
但生活中,因種種原因,某些既不付租金又拒絕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也是存在。
如遇到這類承租人的,不要掉以輕心,最爲妥當做法就是到法院起訴,透過法律途徑收回租賃物,要求支付相應的租金,索取違約金、逾期利息等費用。
而且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還可以在承租人就是不付租金不返還租賃物的情況下,拿着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強制收回租賃物,收取租金、違約金、逾期利息等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通常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不用白不用。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減免承租人租金的,在租賃合同中載明後,租賃合同雙方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出租人不收取租金或者減少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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