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一、 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租戶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應當協商免除租金,是否可以認定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疫情期間免租的規定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期間也是屬於不可抗力,所以可以以此爲理由進行房屋租金減免的要求。

二、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因素

受疫情影響,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別是外地務工者無法正常返還務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可依據“不可抗力”的有關合同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或娛樂廳、遊樂場等營業性店面租賃,因防疫措施的規定強制關閉了門店,確實因不可抗力出現了虧損,影響巨大,無力承擔租賃合同的責任,而要求減免租金是合理的。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爲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爲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透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

對於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倡議需要由地方政府來進行認定,法律上無法對疫情期間減免租金進行硬性規定,但涉及到疫情造成了損失的,應當共同承擔相關後果,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造成租金支付的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