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一、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嗎?

屬於疫情導致無法支付租金的可以減免處理,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係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羣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對於疫情原因導致當事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情況,是顯然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來進行協商處理的,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合理的要求,並提交相關證明,如果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那麼是不可以享受減免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