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的認定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原則上,交房僅僅意味着對房屋的移轉佔有。由於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產權過戶登記爲要件,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標的物交付行爲的完成即意味着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同。

交付房屋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