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轉讓條件是什麼?

房地產項目轉讓條件是什麼?

一、房地產項目轉讓條件是什麼?

房地產項目的轉讓,不同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在建工程轉讓,是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將具備一定條件的整個房地產項目轉讓給他人的行爲。總結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對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相關規定包括:

1、地產項目轉讓交易活動中,轉讓方應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2、轉讓方必須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批文,如果沒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雖然已經辦理了出讓手續但轉讓時尚未付清出讓金的,應當對辦理出讓手續的具體責任人和相關費用進行約定,並約定尚未付清費用的承擔方式。

3、轉讓項目,必須是已經進行了一定投資,包括三通一平、工程交易的房地產地質勘察、建築設計等工作。

4、必須是已經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二、房地產項目轉讓如何防範風險?

1、對於單一項目而設立的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對於只擁有單一項目的純粹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尤其是全部股權轉讓,仍應注意項目法定轉讓條件的限制。

2、對於不符合完成投資總額25%等法定條件的項目,可採取如下方案解決:

(1)增資擴股方式。可透過增資擴股的方式,爲房地產項目開發提供所需資金的融資方法,屬於房地產長期性股權融資。實踐中,主要是透過私募方法由新增股東購買房地產企業所擴股本。

(2)階段性股權融資方式。在項目確定下來之後、即將進A成熟期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透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融資,而在房地產項目實現銷售後溢價回購原所增股權的融資方式。

(3)商品房包銷方式。用包銷來代替項目轉讓,包銷人按包銷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分批支付包銷款,等於變相地支付項目轉讓款或合作款,將項目轉讓合同中受讓方的權利義務轉化爲包銷合同中包銷方對項目經營管理的權利義務。

(4)承包經營方式。以實現廣義項目轉讓爲目的的承包經營,分爲承包經營項目公司與承包經營項目兩種。前者由承包人與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後者由承包人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前者的合同標的是項目公司,後者的合同標的是項目本身。

綜上所述,房地產項目作爲投資項目之一,可以在市場上轉讓。房地產公司必須全部繳納出入金,並且投資金額超過一定比例,要完成項目的三通一平等工作。轉讓房地產項目涉及金額較大,雙方應當簽署書面的轉讓合同,防止經濟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