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提前多久通知?
業主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應該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合同任意解除權】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二、業主在物業服務中有哪些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發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業主在物業服務中有哪些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給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人跟業主簽訂的物業合同中有物業服務期限,業主雖然有任意解除權,但是在行使任意解除權時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這裏要注意,如果物業服務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有違約行爲或者侵犯了業主合法權益,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時不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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