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跑路後房產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開發商跑路後房產的問題怎麼解決?

開發商跑路後房產的問題怎麼解決?

開發商跑路後房產的問題應當搞清楚產權的歸屬,在搞清楚產權歸屬後,購房者則應儘量與其他業主一起,獲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援。

首先,如果所購買的樓盤只是存在“爛尾”可能,可以嘗試給開發商一點時間,如果其能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購房者的損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開發商因爲資不抵債而破產,遭遇“爛尾”危機,則不可將房子退給發展商。因爲退房以後,購房者拿不到購房款,只能拿到收據或欠條。購房者和發展商之間的關係,將由買賣關係變爲債權債務關係。假如發展商最後因資不抵債,不得不宣佈破產,其資產被法院拍賣,而根據破產法償債先後的規定,消費者比一般債主更容易得到發展商的補償款(特別是消費者已經透過預購、獲得了房屋產權的)。

另外,若決定要起訴發展商時,業主也必須齊心一致。如果其他業主打了官司,並且獲得勝訴、得到賠償,而有的業主因爲等待發展商完工沒有及時起訴,可能最終就得不到賠償。實在不行只能找當地政府了,政府總不能不管吧。

二、房產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透過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複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相應的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複議。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開發商如果存在跑路這種狀況的話是屬於違約行爲,必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但是也有可能會導致經濟方面沒有辦法承擔,所以在公司面臨着破產的時候,相關人員可以申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