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所有權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業主該盡的義務有: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3、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