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能賣嗎
購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不能買賣。因爲沒有取得房屋產權就不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對於沒有所有權的房產是不能處分的。公民只有對自己所有的財產纔有處分、轉讓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債權人能買債務人拍賣的房產嗎
債權人是可以參加債務人財產拍賣的,如果被拍賣的財物流拍的,如果債權人同意的,可以用財物抵債務。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十九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籤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籤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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