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買家違約定金如何處理的
存在買家違約的情形,定金將不會退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什麼情況承擔購房違約責任
1、出賣人惡意違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爲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爲。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購房買家違約之後,定金是不會返還的,出賣人惡意違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失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和相應的利息,並要求房地產商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爲,導致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買受人可以要求其返還購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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