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借名買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借名買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借名買房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爲。

借名買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實際購買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記人)之間是否有借名協議,這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爲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歸借名人。同時,根據《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借名購房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借他人之名購買房屋,如系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有可能導致最終合同無效的風險。

2、非產權人的受託人基於私下委託以自己名義簽訂售房協議,構成隱名代理,買方以受欺詐主張合同無效難以被法院支援。故買方對房屋產權人身份審查的義務在簽約前就應完成,並不應受中介方承諾或擔保的影響。

3、借名購房必然意味着登記物權非屬實際權利人所有,在借名行爲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情況下,借用人只享有債權,在借名人無權處分情形,存在借用人喪失房屋所有權而無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風險。如不能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甚至連向借名人主張過戶的權利都會喪失,即雙方只有單純的金錢借貸或墊付的債權關係。

4、經開發商同意,從親友手中購買轉售商品房,即使實際交款併入住,但產權人未變更,亦無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資證明,就會存在某現實案例中的風險:即便是兄妹,交了錢,不過是雙方還沒選房沒簽合同或是替人墊付;住了房,不過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可能不方便以自己的名字直接購買房屋,可能會借用他人名義,這就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可能會規避稅收,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從而獲得不正當利益,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