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房產是否能夠往外出租
民法典規定,抵押人抵押房屋後,能夠出租抵押的房屋,但房屋租賃合同不能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係】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一)是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所有權證是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
沒有所有權證,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此類房屋的權益已經或將要受到限制,承租人得不到合法保護。
(三)是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此類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四)是權屬有爭議的房屋。
產權不明會導致房屋的合法性難以得到保障。
(五)是違章建築。
此類房屋建設規劃手續不齊,隨時可能受到執法監督。
(六)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此類房屋會影響承租人的生活安全。
(七)是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
此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如果要租賃,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八)是不符合公安、環保和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九)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所以對抵押的房屋出租的,要告知出租人房屋已經抵押,出租合同不得對抗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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