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已出租房產抵押是否告知承租人
民法典規定,房屋出租後,出租人抵押房屋的,不需要告知承租人,但需要告知抵押權人,房屋出租後抵押,不影響承租人承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係】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1、土地所有權抵押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無效。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抵押無效。
6、《民法典》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爲無效合同。
7、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8、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9、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爲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後,將房屋抵押的,不需要告知承租人。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承租權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但抵押人需要告知抵押權人,房屋出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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