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買賣欺詐如何認定
民法典和刑法規定,房屋買賣中,如果一方透過僞造身份、僞造擔保等的欺詐行爲,在對方違背意願的情況下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就可以認定欺詐。欺詐數額達到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和《刑法》的規定,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一方透過冒用他人名義、提供虛假產權證明等欺詐行爲,在對方違背意願的情況下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就可以認定欺詐。
欺詐數額達到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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