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是什麼?

四川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是什麼?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雙方當事人若是對責任產生爭執,常常會撥打122報警等待交警處理,進行責任劃分。交警出警到達現場後,會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監控錄像等憑證進行事故責任認定,那四川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是什麼?本站爲您解答。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

第一條 爲規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工作,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正、公開、公平,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劃範圍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確定當事人責任,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對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採取對應原則: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有多個當事人的,可以確定多個當事人共同承擔對應的一個事故責任,也可以確定多個當事人分別承擔對應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爲,也包括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其他過錯行爲。

第五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爲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

第七條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是指導致事故發生或者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通常不作爲確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八條 確定當事人的行爲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判:

(一) 當事人的行爲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的行爲侵犯了其他當事人的通行權利;

2、當事人的行爲具有突變性;

3、當事人未履行注意義務;

4、當事人在危險出現時,未採取適當的避險措施;

5、當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險情出現後,未履行法定義務。

(二)車輛具有影響行車安全的隱患。

(三)道路、環境具有影響安全通行的重大隱患。

具有以上特徵之一的,應當確定該行爲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第九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導致交通事故的。

(二)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第十條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確定爲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爲之一的,應當確定爲次要責任;如其行爲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應當確定爲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無駕駛資格、飲酒後、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車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或者車輛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手勢通行的。

(四)駕駛機動車逆行或者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隔離設施與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條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爲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確定爲同等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事故中具有過錯行爲,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確定爲次要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的,不確定責任(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違法行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六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上述內容就是四川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交警在進行責任認定的時候會依照這個規則執行,這個規則裏對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四種責任做了明確的劃分,若是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