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能夠轉租嗎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房在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且在租期內能夠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能夠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能夠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能夠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有車能夠申請公租房嗎
有車能夠申請公租房。
是否能夠申請公租房主要依據的是申請人有沒有房產,而且尤其指在申請公租房的當地有沒有房產,少數地區申請公租房有家庭存款金額等額外限制。但應當注意買車自己的資產是否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
申請公租房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公租房期限: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4、房屋維修責任;
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6、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三、租房子能夠代簽合同嗎
合同是能夠代簽的。
但是代簽賣房合同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1.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2.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3.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能夠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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